(2017)豫13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闫志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铭锋,闫志本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136号自诉人贺铭锋。被告人闫志本。自诉人贺铭锋以被告人闫志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让江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闫志本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自诉人贺铭锋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贺铭锋因被告人闫志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闫志本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贺铭锋撤诉。审判员 张让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维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