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瑞浩、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浩,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浩,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刘杰,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莘县。申请执行人李瑞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