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1、汪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1,汪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840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如军,××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1,女,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至县。被告:汪某2,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1、汪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