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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艺玮与丁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艺玮,丁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941号原告:马艺玮,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晓,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原告马艺玮与被告丁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马艺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艺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艺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艺玮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冬丽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