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黄玉林、刘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黄玉林,刘丽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951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姚满,男,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超,女,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玉林,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二道杖子村。被告:刘丽君,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二道杖子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被告黄玉林、刘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本院向被告邮寄的诉讼材料因被告迁移新址被退回,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不能提供被告黄玉林、刘丽君的准确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