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磊与张利、重庆贝朗医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磊,重庆贝朗医药有限公司,张利,朱文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315号原告:谢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俊杰,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军,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贝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1802、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682688714。代表人:张利,女,重庆贝朗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者。被告:张利,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贝朗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者,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朱文忠,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磊与被告重庆贝朗医药有限公司、张利、朱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交纳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