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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顾正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国,北京市利丰芙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顾正国,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利丰芙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A座2单元2404、2405室。法定代表人丁晓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正国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利丰芙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市利丰芙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正国借款本金二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一元;二、被告北京市利丰芙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正国支付利息(以二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一元为基数,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五万元为基数,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于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顾正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顾正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利丰芙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