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莉莉、王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莉莉,王金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837号原告: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长泰路556号中信德方斯花园协和楼办公楼1610,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441900059949093M。法定代表人:王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莉莉,女,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王金山,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程莉莉、王金山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除被告王金山诉讼申请,撤回其个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对被告王金山个人起诉,系原告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森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被告王金山其个人起诉。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梓纬附:(2017)皖1204民初83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