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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多友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多友,蒋荣青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52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多友,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原审被告人蒋荣青,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多友、蒋荣青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440号刑事判决。江多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江多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多友、蒋荣青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江多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多友撤回上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刑初4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琳炜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博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