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19李荣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泽,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人李荣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荣泽在镇江市润州区黄山新村17幢203室,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窃得室内小新7**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729元)、N3型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33元)、小米平板一代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922元)、16G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元)、炫美科20000mAh充电宝一直(价值人民币57元)、女士钱包内现金10元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80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荣泽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荣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荣泽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荣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徐某1、薛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朱某、赵某、李某、向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镇价认刑【2017】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荣泽、被害人徐某2、薛某对涉案地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荣泽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荣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荣泽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嘉懿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