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二萍与黄羿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二萍,黄羿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陈二萍,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黄羿棠,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陈二萍与黄羿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