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马兴春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马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2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永昌、林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兴春,男,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兴春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被执行人马兴春未经批准擅自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78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是:对马兴春处以罚款121302元。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5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马兴春。被执行人马兴春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7]第5086号催告书。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21302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78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马兴春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21302元。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1719元,由被执行人马兴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