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祁春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春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1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春伟,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春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21���10分许,被告人祁春伟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屈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祁春伟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祁春伟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3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春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春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祁春伟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屈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祁春伟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祁春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3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祁春伟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屈某3000元,且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祁春伟的供述:2017年1月19日21时20分许,我驾驶豫R×××××轿车沿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我过了卧龙桥后,撞住了我前面的一辆车了。后来有交警就把我带走了。我是当晚喝有三两白酒。2、鉴定意见(1)南阳市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7)199血醇鉴定报告从送检的祁春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2.34mg/100ml。(2)南阳市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7)200血醇鉴定报告从送检的屈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第41130152017002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祁春伟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无责任。3、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4、书证(1)被告人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祁春伟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祁春伟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祁春伟无前科。(3)抓���经过证明2017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祁春伟在事故现场被直属民警抓获。(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祁春伟驾驶车辆的情况和其具有B2驾驶证。(5)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祁春伟已赔偿被害人屈某损失,且取得了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祁春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春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春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春伟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祁春伟的犯罪性质、案发时的乙醇含量、认罪态度、赔偿损失、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春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相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