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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乐文与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文,王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551号原告刘乐文,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王春国,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文诉被告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乐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00元,由原告刘乐文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志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人民陪审员  李继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庆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