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乐文与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文,王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551号原告刘乐文,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王春国,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文诉被告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乐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00元,由原告刘乐文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志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人民陪审员 李继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庆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