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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衡阳西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衡阳西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399号原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宝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红,男,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工作。被告:衡阳西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西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