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寿卫与郭某、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寿卫,郭某,宋某,上饶市神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林,长沙县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948号原告马寿卫,男,东乡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郭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宋某,男,汉族,2003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郭某之子。法定代理人郭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街道办事处物资局楼7号楼3单元东户,系宋某之母。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兵,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刃,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饶市神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199号附312号。法定代表人孙XX。委托代理人贾红军,男,汉族,1953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贺清,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负责人:施建峰。委托代理人罗迎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肖方雄,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系被告刘林妻弟。被告长沙县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盼盼路3号。法定代表人:易卫国。委托代理人邓远进,男,汉族,1964年10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4栋103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宋某伟霞、宋呈昊、上饶市神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林、长沙县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寿卫以与刘林、长沙县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林、长沙县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寿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寿卫撤回对被告刘林、长沙县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