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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德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184号上诉人刘德芳,女,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刘德芳因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7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德芳上诉称,其作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参与者,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成立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协调小组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成立“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协调小组”,该行为对刘德芳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刘德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刘德芳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轶贤审判员  缪 泰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葭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