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洪中执指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梁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梁小平,邓丽军,张春兰,梁桂华,郑群雄,聂廷根,周勇,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洪中执指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汪志。被执行人:梁小平,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邓丽军,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春兰,女,汉族,1967年4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梁桂华,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郑群雄,女,汉族,1960年12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聂廷根,男,汉族,1958年4月8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万琴,女,汉族,1987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小平、邓丽军、张春兰、梁桂华、郑群雄、聂廷根、周勇、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66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提出申请,希望将本案指定给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小平、邓丽军、张春兰、梁桂华、郑群雄、聂廷根、周勇、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66号】,指定到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郭小玲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