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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战云与李存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战云,李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13号之一申请人吉战云,男,6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太平巷5号13户。被执行人李存英,男,3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黄旗海镇四号卜村委会三组。本院在执行吉战云与李存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存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被执行人李存英所有的蒙JJ83**号长安牌小型吉普客车一辆来抵偿申请人吉战云的欠款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存英所有的蒙JJ8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价90000元,交付申请人吉战云用以抵偿欠款。二、申请人吉战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审判员  郝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院夏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