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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柳光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柳光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马玉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柳光起,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柳光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栖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柳光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01账户的存款4764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国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