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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萌与王军涛、王福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萌,王军涛,王福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1953号原告赵萌,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朱红军,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系原告赵萌丈夫。被告王军涛,男,汉族,199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起,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负责人刘玉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光磊,公司员工。原告赵萌与被告王军涛、王福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民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萌的委托代理人朱红军,被告王军涛及委托代理人秦博,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光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福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6年2月29日16时,王军涛驾驶豫N×××××号现代牌轿车行驶至商丘××团结路高炮旅门口西面由南向北进入团结路时,与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赵萌驾驶的速派奇牌电动两轮车相挂,造成赵萌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商公交认字[2016]第0229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萌无责任。经查,王军涛驾驶的豫N×××××号现代牌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56599.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在原告提交合理合法的证据情况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各项赔偿标准按照户籍性质进行赔偿,本案是侵权案件,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故对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军涛答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属实,但是本案原告诉请数额过高,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本院审核的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2月29日16时,王军涛驾驶实际车主为王福起的豫N×××××号现代牌轿车行驶至商丘××团结路高炮旅门口西面由南向北进入团结路时,与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赵萌驾驶的速派奇牌电动两轮车相挂,造成赵萌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商公交认字[2016]第0229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萌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57天,花费医疗费8203.4元,经本院委托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赵萌的伤情不构成伤残,赵萌右上2冠折;右上1牙冠隐裂。适当时机,行烤瓷牙修复,费用一般为每颗1000-1500元,约每十年需再次修复。赵萌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为7988.42元。另查明:王军涛驾驶的实际车主为王福起的豫N×××××号现代牌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军涛系实际车主王福起雇佣的司机。再查明:2016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为33857元/年。上述内容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教师资格证、工资扣发证明、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例、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军涛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赵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萌受伤,被告王军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军涛系被告王福起雇佣的司机,故被告王福起应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军涛驾驶豫N×××××号现代牌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赵萌的损失应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赵萌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王福起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萌提交的停车费收据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本院根据住院天数酌情支持570元。原告赵萌的牙齿每颗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因原告赵萌不构成伤残,其鉴定伤残等级的鉴定费7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赵萌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本院认定本案原告赵萌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8203.4元、牙齿修复费6000元[1000元每颗每十年更换一次×3次×2颗(平均寿命75岁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4560元(80元/天×57天)、营养费570元(10元/天×57天)、护理费5287.25元(33857元/年÷365天×57天)、误工费7988.42元、车损300元、评估费50元,鉴定费600元、施救费200元、交通费570元,以上合计34329.07元。按照交强险约定的各分项责任限额,对原告的上述赔偿项目和数额,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赵萌24345.67元(医疗费82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96.6元、护理费5287.25元、误工费7988.42元、车损300元、施救费200元、交通费570元)。原告赵萌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9983.4元(34329.07元-24345.67元)应由被告王福起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萌的诉请超出34329.07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赵萌各项损失共计24345.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汇款账户:户名赵萌,账号62×××63,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香君支行);二、被告王福起赔偿原告赵萌各项损失共计9983.4元。三、驳回原告赵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元,被告王福起负担329元,原告赵萌负担2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申力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