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马同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昌,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冮行军,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杜明月,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绥芬河市公安局有涉经济犯罪案件,被执行人的房产及银行帐户被绥芬河市公安局冻结,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寿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