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胜川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川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65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胜川,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胜川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胜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被害人宋某在澳门赌场借钱赌博,无力还款后被催债人拘禁在澳门新壕天地君悦酒店,期间被害人宋某被他人使用刀割伤手腕(轻微伤)逼迫还款。3月5日7时许,被告人黄胜川受阿某(另案处理)指使前往澳门新壕酒店看守被害人宋某,3月6日早上离开。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黄胜川再受阿某指使,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宋某带到珠海市拱北宾馆305房看守。3月8日11时许,被害人��某在305房被公安民警解救,被告人黄胜川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胜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宋某住宿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珠拱公司(法活)鉴字【2017】1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胜川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胜川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胜川受雇于人,情节相对较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胜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