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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广飞与王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飞,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黄广飞,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4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广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广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