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3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国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3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内)2060室。法定代表人吴晓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7号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大楼17-18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国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