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舒禹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舒禹铭,魏霞,李梁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刘霞,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舒禹铭,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魏霞,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梁华,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告舒禹铭、魏霞、李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舒禹铭、魏霞起诉时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曦人民陪审员 代小梅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