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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0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风景名胜区,组织机构代码:665127663。法定代表人:吴典。被执行人:吴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本院依据(2016)浙028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城镇昌拱村以北地段工地(权证号:临国用2009第068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城镇昌拱村以北地段工地(权证号:临国用2009第06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