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杜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778号原告:姜某,曾用名姜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早胜镇北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宁县司法局职工,住宁县新宁镇农贸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某(李某之妻),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宁县社保局职工,住宁县新宁镇农贸路6号。被告:李某(李某之弟),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杜某、李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姜某负担。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