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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杜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778号原告:姜某,曾用名姜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早胜镇北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宁县司法局职工,住宁县新宁镇农贸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某(李某之妻),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宁县社保局职工,住宁县新宁镇农贸路6号。被告:李某(李某之弟),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杜某、李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姜某负担。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