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52号被执行人:蔡保,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蔡保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3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蔡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套等,予以没收。三、责令蔡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予以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蔡保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蔡保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保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31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