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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向阳、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向阳,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季必林,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北大街70号3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053392-8。法定代表人:吴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青,安徽金亚律师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314838-9。法定代表人:张琳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向阳、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提出涉案条据是在吴昌强人身受到非法拘禁时取得并已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报案,现该局已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合公瑶(刑一)受案字(2017)1946号立案告知书,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