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祖润与黄小龙、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19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润,黄小龙,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977号原告:张祖润,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庞斌,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黄小龙,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负责人:何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润诉被告黄小龙、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祖润承担。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丹丹书 记 员 姚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