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仪陇县人民法院与江术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人民法院,江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3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仪陇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江术军,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岳池县。本院(2013)仪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移送执行与江术军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仪陇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江术军罚金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