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诉凌雄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凌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046号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帝王广场小区。法定代理人:郑某,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凌雄伟,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凌雄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