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与:叶议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叶议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151号原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雯,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议进。原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议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56元,减半收取计12,1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煜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