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怀民一初字第010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