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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怀民一初字第010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