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铎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铎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923号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铎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铎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2730长网纸机旧件清理和翻新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清理和翻新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到原告处包装发货。后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又签订《2730长网纸机旧件清理和翻新补充协议》,约定:1、协议签订30日内,被告将已经翻新的和不需要翻新的零部件全部运走;2、协议签订60日内,被告确定网部和压榨的改造部分,并与原告签订改造部分的合同;3、如双方改造部分未合作成功,原告将收取旧件仓储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再次违约,未按协议履行,致使原告达5000平方米的车间被占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仓储保管费用80万元。被告铎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不应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2730长网纸机旧件清理和翻新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提起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讼”,该约定有效。原告依据管辖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铎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铎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