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新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新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849号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立新湖第一科技园研发楼1-3楼。法定代表人林海望。委托代理人朱继光,该公司法务。被告惠州新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福田镇荔枝墩村六组沥下埔面前(土名)。法定代表人潘睦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新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惠州新太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