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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凌高飞与盐城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高飞,盐城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凌高飞,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盐城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凌高飞与盐城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盐城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J×××××、苏J×××××、苏J×××××共计三辆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盐城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苏J×××××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另车牌号为苏J×××××、苏J×××××的大型汽车系淘汰黄标车,因车辆无法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