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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献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叶献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48号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法定代表人:计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献德,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献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旭明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赵士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