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郝淑娟与胡洪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娟,胡洪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742号原告:郝淑娟。被告:胡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淑娟与被告胡洪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淑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淑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淑娟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樊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