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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郝淑娟与胡洪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娟,胡洪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742号原告:郝淑娟。被告:胡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淑娟与被告胡洪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淑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淑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淑娟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樊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