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元仁、张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仁,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高元仁。被执行人:张荣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元仁与被执行人张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23304.41元及利息等),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扣押的张荣华名下车牌号为鲁J×××××小型轿车予以评估拍卖,由于对被执行人车辆的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98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牛宝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