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况文会与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文会,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彭道友,彭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820号原告:况文会,女,1977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彭晓明,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2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1416-7。法定代表人:王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道友,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志平,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文会与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彭道友、彭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人民陪审员 李朝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曾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