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瑞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瑞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41号罪犯黄瑞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贺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瑞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4元。被告人黄瑞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桂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黄瑞军曾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黄瑞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黄瑞军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5.7分。2016年11月1日本案同案被告人彭某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000.4元赔偿义务。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瑞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瑞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