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兴彬与刘树春、翟秀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彬,刘树春,翟秀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349号原告:郑兴彬,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树春,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翟秀兰,女,5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彬与被告刘树春、翟秀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兴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兴彬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兴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