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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兴彬与刘树春、翟秀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彬,刘树春,翟秀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349号原告:郑兴彬,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树春,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翟秀兰,女,5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彬与被告刘树春、翟秀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兴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兴彬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兴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