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素文与孙建宁、劳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文,孙建宁,劳亚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667号原告陈素文,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恩,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宁,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劳亚娥,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陈素文诉被告孙建宁、劳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两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6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案情涉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素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