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石长玲诉被告徐忠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玲,徐忠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841号原告:石长玲,女,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徐忠田,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玲诉被告徐忠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长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长玲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石长玲负担。审判员 李百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宏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