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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石长玲诉被告徐忠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玲,徐忠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841号原告:石长玲,女,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徐忠田,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玲诉被告徐忠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长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长玲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石长玲负担。审判员  李百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宏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