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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严孝武与被执行人何晓梅、董青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孝武,何晓梅,董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70号申请执行人严孝武。被执行人何晓梅。被执行人董青华。申请执行人严孝武与被执行人何晓梅、董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孝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孝武与被执行人董青华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晓梅在外务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术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