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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76号原告:何某。被告:井某。原告何某与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日,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