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76号原告:何某。被告:井某。原告何某与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日,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