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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连江与刘金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江,刘金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541号之一原告:刘连江,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堂,男,住任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苑家朱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省江,男,住任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苑家朱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刘金洋,男生,汉族,住任县。原告刘连江诉被告刘金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刘连江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连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连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1637元。审判长  赵小军审判员  王云国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