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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凤兰、王树启与王济岭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兰,王树启,王济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36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兰,女,汉族,1939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申请执行人王树启,男,满族,1942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被执行人王济岭,男,满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陈某等申请王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王某1于2017-5-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许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